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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长沙律师咨询电话:18073128971

发布人: 湖南法律咨询19973181069
分类: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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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3128971(微信同号)—长沙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一部分从职工人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区分的关键在于住房公积金产生的时间,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是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

    相比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以下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方式如下:

    1、办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

    2、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

    婚前财产公证,即未婚男女在登记前达成协议,对各自财产进行有效划分并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公证处可根据双方意愿代拟);有关财产证明;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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