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3128971(微信同号)—长沙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到底是多长时间?】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一年。在司法实践当中,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撤销时限未经过。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到底是多长时间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有重大误解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如果当事人被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提醒您,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撤销时限未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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