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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了解借款合同法律责任?株洲律师咨询电话:18073128971

发布人: 湖南法律咨询19973181069
分类: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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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3128971(微信同号)-株洲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了解借款合同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预期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等。合同是否有效与未约定违约责任无直接关联,合同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则具有法律效力。

    一、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了解借款合同法律责任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二、没有规定违约责任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提醒您,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1.约定的免责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法定的免责

    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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