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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离婚后男方债务需不需女方偿还?长沙律师电话咨询:18075195101

发布人: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9973181069
分类: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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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5195101(微信同号 )-离婚后男方债务需不需女方偿还?】

    导读:

    离婚后男方债务不一定需要女方偿还,对于男方欠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女方不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男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女方需要进行偿还。

    一、离婚后男方债务需不需女方偿还

    离婚后男方债务不一定需要女方偿还,若该债务系双方共同签字,或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即使债务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女方也需要共同偿还该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离婚债务公证有用吗

    离婚债务公证有用。赵国斌律师提醒您,公证在我们国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婚内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债务承担人的,对外无约束力,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偿还相应债务。夫妻双方约定债务承担人的,离婚时可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而且公证处对公证申请要求是完全合法的,且要带齐法律及公证处认为应该带齐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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