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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债权人提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什么条件规定?长沙律师电话咨询:18075195101

发布人: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9973181069
分类: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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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5195101(微信同号 )-债权人提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什么条件规定?】

    导读:

    债权人提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个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二个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三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一、债权人提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什么条件规定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

    赵国斌律师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4.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也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可以以本人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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