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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离婚官司调解几次?长沙律师电话咨询:18075195101

发布人: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9973181069
分类: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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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5195101(微信同号 )-离婚官司调解几次?】

    导读:

    离婚官司调解没有次数限制,当事人可以自己申请调解,法院也会主动适用调解,离婚诉讼必须要经过调解程序,对于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破裂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一、离婚官司调解几次

    离婚官司调解没有次数限制。具体离婚调解的次数要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而定,因为除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调解的注意事项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

    2.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是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赵国斌律师提醒您,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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