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3128971(微信同号)—怀化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影响因素有: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后果的大小以及其获利的情况,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提醒您,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二、医疗事故中如何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三、精神损失费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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