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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是什么意思?株洲律师电话咨询:18075195101

发布人: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9973181069
分类: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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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5195101(微信同号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是什么意思?】

    导读: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意思是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是什么意思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意思如下: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在仲裁程序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仲裁和解协议可以反悔吗

    仲裁和解协议不可以反悔。仲裁调解并执行的调解协议,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不能再反悔了。赵国斌律师提醒您,仲裁调解的时候,如果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如果有异议,应该在执行之前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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