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3128971(微信同号)—永州高空抛物的责任划定及责任主体?】
高空抛物的责任划定需要看是否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如果能确定的,则由该实际侵权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额,由可能加害的民事主体分担责任。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包括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
高空抛物的责任划定需要分情况讨论: 1.高空抛物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责任人全权承担。 2.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可能加害的侵权人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若不能证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提醒您,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能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抛物的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提醒您,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一、高空抛物的责任划定
二、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
三、高空抛物的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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