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关于我们手机版

湘潭市利用职务之便合伙挪用GongKuan怎么处理?湘潭律师电话咨询:18075195101

发布人: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9973181069
分类: 法律服务
认证: 手机短信验证 (个人)
联系: 徐助理 (商家)
温馨提示:
1. 本资讯为 “好网角商讯” 注册用户上传发布,仅供参考之用,好网角商讯仅提供信息存储发布平台。不代表本站任何观点,请谨慎辨别。
2. 若有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请务必辨别清楚,谨防上当受骗。
3. 如发现不良信息、或涉嫌欺诈、侵权,请举报或发送到邮箱:374524223@qq.com。
  • 详情
  • 风险提示:
    该资讯为网站注册用户个人发布,如有电话、微信联系方式,请谨慎辨别!
  •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5195101(   微信同号)-利用职务之便合伙挪用GongKuan怎么处理

    导读:

    利用职务之便合伙挪用GongKuan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GongKuan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利用职务之便合伙挪用GongKuan怎么处理

    挪用GongKuan的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GongKuan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GongKuan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GongKuan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GongKuan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GongKuan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GongKuan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

    赵国斌律师提醒您,挪用资金和挪用GongKuan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GongKuan罪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GongKuan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挪用GongKuan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

    3.犯罪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GongKuan,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挪用GongKuan罪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挪用资金罪比挪用GongKuan罪刑罚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GongKuan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GongKuan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GongKuan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GongKuan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GongKuan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挪用GongKuan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GongKuan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GongKuan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GongKuan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GongKuan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GongKuan的使用权。

    引用法条

    风险提示:
    该资讯为网站注册用户个人发布,如有电话、微信联系方式,请谨慎辨别!
    TOP 
  • 免费留言
  • 留言内容:
  • 我的称呼:
     
  • *手机号码:
     
  • *验证码
       点击获取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  

更多商讯

 

商讯手机触屏版
m.sx.wang13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