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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意思?常德律师电话咨询:18075195101

发布人: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9973181069
分类: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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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赵国斌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8075195101(微信同号)-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

    导读: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意思是二者的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的对象以及权利的实现方面的不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需要为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为同一法律关系等。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意思是:

    1.成立条件不同。根据双方的协议成立;留置权是依法直接规定的;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为要件,但质权只有在设定时才转让占有,担保物与债权没有事先占有的关系;而且留置权的债权事先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提前占有债权人是建立留置权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标的只是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当然可以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时行使质权;而且留置权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时,还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消灭差异。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被消灭;当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被消灭。

    二、留置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1.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了

    1.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赵国斌律师提醒,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2.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

    3.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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