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书公证及加章转递认证流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
赵先生在香港中文大学读硕士目前已经毕业的,持有的是香港硕士学历证明,在内地上海一家企业入职时,企业的人事部要求赵先生出具学历证明,因是香港的学历证明,人事部告知还得先完成香港律师公证。
类似赵先生的情况是很多的,甚至有很多其他的案例,如在香港结婚的人士,在内用到结婚证明买房,孩子在香港出生,在内上学,用到香港出生证明等等,这些都涉及到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都要求进行香港律师公证,这是为什么呢?
香港文书在内地不被直接承认,其最直接的原因是无法辨识香港文书的真假,因而需要进行律师公证,方便于内地使用机构的工作人员辨识香港文书的真实性,确认是真实合法的文书,在内地才会被许可使用。
在讨论香港公证及转递或认证之前,我们先看一下为什么要办理香港公证认证,有什么法律依据:
1、维也纳国际领事认证公约
2、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4、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
香港文书律师公证用于内地,公证类型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得完成律师公证,为了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和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香港公证通常分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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