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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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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原则

    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无照经营有比较复杂的原因,对于无照经营要依照行政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在查处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对于合乎办照条件的,要引导经营者尽快 办理营业执照;对于不具备办照条件的,要积极帮助 经营者创造办照的条件。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不是目的,要通过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达到使经营者受到 教育,使其了解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

    三、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则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但是,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特殊适用的原则

    1.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督促、引导办理营业执照。

    2.对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不按无照经营查处。

    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

    4.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优先适用问题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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