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时,某家政公司员工正在楼上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事发后,阿伟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等。因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阿伟将该小区物业、涉事家政公司及阿青都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阿青委托家政公司进行家具及 空调 的拆装搬运,其流程均在业主专属的房屋内进行,该空间不属于小区的公共部位,他们对此无管理职责及权限。另外,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长期、多次张贴《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温馨提示》,警示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危害。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承担。
其与家政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且其在选定该家政公司时,查看了相关资质;事发时自己并不在家中,但事发后及时处理,垫付了医疗费,持续进行探望、关心。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阿伟、阿青主张家政公司受阿青派遣搬运家具并拆卸空调,但并未对此进行举证。另外,防盗窗为住户自行安装,非小区公共部分,物业公司无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中,阿青作为坠落物所在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其应对阿伟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阿青赔偿阿伟13177.33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再支付3177.73元)。之后,阿青上诉。去年下半年,各方达成庭外和解,阿青撤诉。
去年5月12日,阿军要装空调,从街边找来了墙面钻孔人员小明,双方商定费用为100元。小明上门观察后提出高空钻孔作业有坠物风险,阿军提出用纸箱遮盖楼下停放车辆的方案,并联系物业管理单位指示将拟钻孔墙面垂直下方的车辆清走。随后,小明由内向外钻孔。但施工过程中,一柱状混凝土块脱落,砸中了停放在钻孔墙面垂直下方车道对面的车辆,车辆前挡风玻璃受损。
事发后,小明给阿军1000元,让其出面处理。但车主冬冬提出2600元的赔偿,阿军未同意。冬冬将车送至4S店维修,维修费用4039元。之后,冬冬起诉了阿军、小明,索赔车辆维修费、路桥卡补卡费、误工费等5009.38元。
思明法院查明,小明并无相关施工作业资质。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遭受侵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因侵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冬冬提供的票据等证据,法院认定,冬冬因案涉财产损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4241.35元。
法院认为,阿军和小明二者为承揽关系。阿军在街边随意寻找施工人员,未审查其施工资质,应当认定具有选任过失;高空钻孔作业的风险系无需专业知识的一般人即可预见的,阿军其在未审慎选择承揽人的情况下要求高层外墙钻孔,应当认定具有定作过失;在承揽人小明提示作业风险后,阿军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坚持要求打孔,最终致使车辆受损,应认定具有指示过失。而小明作为长期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对施工风险应相较一般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虽然向定作人提示了风险,但未有效劝阻并实际开展作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阿军、小明各承担50%赔偿责任。
但事发后,小明委托阿军处理赔偿事项。在车主提出2600元赔偿后,阿军擅自回绝并停止协商,导致最终实际损失认定高于2600元。
思明法院最终认定,小明在2600元范围内承担50%责任,即1300元(扣除已支付给阿军的1000元,应再赔偿300元);而阿军除赔偿1300元外,还应承担扩大的损失1641.35元,加上小明先期支付的1000元,共计394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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